《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訊息工期、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速效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博士學位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上中以看出,《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強制招標范圍,主要著眼于“工程建設項目”,而且是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的招標,包括從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到設備、材料的采購。
工程勘察,指為查明工程項目建設地點的地形地貌、土層土質、巖性、地質構造、水文條件和各種自然地質現象而進行的測量、測繪、測試、觀察、地質調查、勘探、試驗、鑒定、研究和綜合評價工作。
工程設計,指在正式施工之前進行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以及在技術而又缺乏經驗的項目中所進行的技術設計。工程施工,指按照設計的規格和要求建造建筑物的活動。
工程監理,指業主聘請監理單位,對項目的建設活動進行咨詢、顧問、監督,并將業主與第三方為實施項目建設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履行過程,交予其負責管理,法律之所以將工程建設項目作為強制招標的重點,是因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發生的問題較多,在人民群眾中產生了很壞的影響。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招標投標推行不力,程序不規范,由此滋生了大量的腐敗行為。據有關部門調查,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選擇采取指定方式占有的比例;設備、材料采購中只有部分進行了招標,其余均由業主或承包商直接采購;施工環節雖然大部分采取了招投標的形式,但許多未嚴格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因此,實行規范招標投標制度,是十分迫切的。
從1998年開始,國家加大投資力度,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以此拉動國民經濟持續增長。在這種形勢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更成為當務之急。因此,制定《招標投標法》,將工程建設項目納入必須范圍,是大勢之所趨。基于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方面的考慮,法律將強制招標的項目界定為以下幾項:
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這是針對項目性質作出的規定。通常來說,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前者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后者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環境與資源保護設施等。所謂公用事業,是指為適應生產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務,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由于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基本上以國家投資為主,特別是公用事業項目,國家投資更是占了絕對比重。從項目性質上說,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為了保證項目質量,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各國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即使是私人投資于這些領域,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