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有法可依
2013年3月15日國務院《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企業征信業務歸屬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實行備案制,備案的主體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公司(而不是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截止2018年3月15日已經取得企業征信業務備案的征信機構(即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共有137家,并在國家發改委“信用中國”網站進行了“信息公示”。
公示網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xinxigongshi/201710/t20171021_74625.html
上述情況表明:1、除以前在證監會、銀監會、人民銀行或發改委已取得信用評級業務許可的信用機構之外,凡是未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在人民銀行及其省級分支行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均不具備合法資質;2、極個別省發改委另行信用機構備案開展招投標領域企業信用評價的做法,涉嫌違反《征信業管理條例》上位法,屬無法可依;反言之,自《征信業管理條例》施行后屬不按國務院法規行政,涉嫌有法不依。所以,浙江省廢止了與上位法《征信業管理條例》相悖的原信用機構在發改委備案的做法。
二、采用有資質的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有政策支撐
1、2013年5月17日 《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中央編制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改財金【2013】920號)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2、2014年10月21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 加強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通知》(發改財金【2014】2340號)要求:在行政管理事項中廣泛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是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的有效舉措,各地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其作為政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聯合印發的《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有關要求,盡快研究制定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有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加快建立在招標投標領域、政府采購、公共資源交易、政府資金補助等重點領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相關制度,今年年底前,至少在1個領域開始使用信用報告。
3、2014年10月31日民政部 中央編辦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工商總局 全國工商聯《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要求:積極開展會員企業信用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根據各自行業特點,加強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依法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
4、2015年7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要求: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在財政資金補助、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應查詢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備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優先選擇信用狀況較好的市場主體。
5、2016年5月30日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6、2017年8月1日國家發改委所屬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辦法》第二條曰: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機構,是指全國性能源行業組織,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或備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可與全國性能源行業組織合作開展能源行業信用評價工作。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狀況評定、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所講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就是《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的人民銀行及其省級分支行,經其許可或備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當然就是征信機構了。征信機構進行信用信息收集、信用狀況評定(也就是“信用評價”)、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與《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征信機構所從事的業務高度吻合。
上述表明:1、開展企業征信業務、信用評價業務,是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的分內職責,沒有任何一項法規和政策不允許征信機構開展信用評價業務;2、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各部委一系列文件,越來越明確地要求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3、一些沒有既無征信備案資質、也無評級許可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和信用等級證書,當屬違規,應列為取締限制之列。
三、紙質《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證》并未作廢
《企業征信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由人民銀行及其省級分支行同步對外公布備案征信機構名單。人民銀行省級分支行不再頒發紙質《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證》,此前發放的紙質《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證》自前款規定的企業征信機構名單公布之日起作廢 。
上述條款非常明確:此前發放的紙質《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證》自前款規定的企業征信機構名單公布之日起作廢。顯然,管理辦法發布日、實施日均不是作廢日;事實上,自該管理辦法發布實行起至今,人民銀行及其省級分支行尚未公布企業征信機構名單,此前發放的紙質《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證》作廢的條件和時間節點尚不具備。也就是說,有關部門引用《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證》把“有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和“無資質的信用服務機構”加以區分,并不違反《企業征信機構備案管理辦法》,更不違反國務院《征信業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