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報告在招投標領域中的應用
2014年國務院發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以下簡稱《綱要》),經過近幾年的建設,社會信用體系中的政策法規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信用服務機構和信用服務市場等方面都取得了較快的發展。
在當前階段,發揮政府示范作用,加快推進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工作已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和迫切需要,而在招投標領域率先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是眾多地市的首選,以下分析目前招投標領域應用企業信用報告的情況。
一、政府在推動招投標領域的相關政策
《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招標投標辦法逐步被社會接受和認同,并且被各行各業廣泛采用,取得很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但因慣性使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仍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的現象,如圍標、串標、弄虛作假、中標后不兌現承諾等。
這些現象歸根結底反映出的都是企業的信用問題。因此加強招投標領域應用企業信用報告非常有必要,國家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明確提出要求。
在《綱要》中明確提出了“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同時“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等。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發改財金[2013]920號)要求“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二、各地方在招投標領域應用信用報告現狀
目前不少地區已經在招投標領域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其中遼寧省和浙江省比較早就開始在招投標領域使用,廣東省內的珠海、惠州等也不同程度在招投標領域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1、遼寧省情況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3月4日發布了《關于在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領域推行企業信用報告制度的通知》,確定了省發改委下達年度重點項目、省發改委負責信用服務機構備案、省信用辦負責制定企業信用評價指導性標準及信用報告等工作內容,同時明確省外投標企業可委托屬地或在遼寧省備案的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出具企業信用報告,但須采用省信用辦制定的企業信用評價指導性標準及信用報告格式文本。
隨著進一步深化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后續出臺了《關于加強我省招投標領域企業信用報告制度工作規范管理的通知》(遼信辦發[2013]1號文),對信用中介機構和信用報告的內容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出臺《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11號)要求對失信企業在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實施市場禁入。
遼寧省企業信用評價采取政府指導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模式,信用評價報告內容和評級體系由政府統一制定,授權符合資格的評級機構開展評級業務。《關于公布具備2016年遼寧省招標投標領域企業信用評級資格單位的通知》中明確授予遼寧誠企聯合信用認證有限公司等39家單位“2016年遼寧省招標投標領域信用評級資格”。
2、浙江省情況
浙江省在2008年就開始啟動在重點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應用企業信用報告,先后發布了《關于在全省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應用企業信用報告的通知》(浙發改法規〔2008〕172號)》和《浙江省發改委關于在省重點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活動中應用“企業信用報告”的通知(浙發改基綜〔2009〕319號)》,通知對重點工程領域信用報告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招標人可以將“企業信用報告”作為投標人資格條件的依據;應在評標辦法中考慮企業信用等級優劣情況。
3、廣東省內情況
珠海市在2014年先后分布了《關于在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施工招投標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通知》、《關于印發珠海市企業和社會組織信用評價指導標準及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格式文本的通知》和《關于在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相關招投標中使用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的通知》主要規范了珠海市在進行招投標的過程中對于信用報告的使用范圍、使用要求、如何運用等方面作出了相關的要求,并且對珠海市招投標使用企業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格式也作出了相關的格式內容要求和標準。2015年發布的《珠海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三年(2015-2017)行動計劃》也明確提出了在招投標領域會率先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并且推在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等領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相關制度,將第三方信用報告作為市場主體申請或參與相關業務的重要參考。
惠州市在2013年發布了《惠州市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管理規范(暫行)》提出了政府使用信用信息的方式和使用范圍,提出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可以要求投標商(供應商)提供相應的資質材料可作為其信用記錄的重要依據之一。《惠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年~2020年)》也明確提出政府在招投標的過程中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機構,并且鼓勵運用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在其中也指明了相應的的責任單位。2015年發布的《惠州市2015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點》中提出推動政府部門帶頭使用信用報告記錄,而且政府需要規范在招投標過程中率先使用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制度,積極引導在招投標過程中使用信用報告。
三、政府推動在招投標領域應用信用報告的經驗借鑒
雖然全國部分地市在招投標領域應用信用報告取到的很大的進展,但從總體來看,目前應用的面很小,很多地市在此領域還沒有實現零的突破,我們認為這些地市可以從先發地區借鑒到如下經驗。
1.建立一套相應的規章制度體系
各地市應依據《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通知》等文件精神,選擇重點工程招投標等領域使用企業信用報告,建立一套相應的規章制度體系,引導招投標過程中使用企業信用報告能規范發展。
2.政府指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
在招投標的過程中要使使用信用報告的單位能全面、客觀地了解企業的信用情況,各地區根據自身情況應建立起一套客觀、公正、統一的信用報告標準,通過引入征信和評級等服務機構,利用市場化力量開展企業信用評級服務。
3. 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策略
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涉及的面很廣,目前各地市都是率先主要選擇重點工程領域推動使用信用報告。浙江省在推動時首先選擇了嘉興、麗水等地市試點,然后向全省推廣。因此在領域和地區都可以選擇先試點后推廣。